版权,即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根据自愿原则,通过国家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对相关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即为版权登记。
1.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司法、行政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采信版权登记证书上的记载事项,从而大大降低相关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2.在进行版权转让、授权许可等版权交易活动时,作为权利证明,能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利于交易顺利完成。
3.在版权质押融资时,是质押融资法定环节质押登记的一个重要材料,也是评估机构评定著作权价值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
2.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4.民事诉讼。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蹈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
7.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素描、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志、商标图形;实用美术作品:陶瓷艺术。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体形象的图片。
11.视听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
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档: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5.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要求: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登记机关一律不收取登记费用。